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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发出去的货对方找理由拒付款

日期:2017-11-17(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邹洪荣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8北京癫痫病医院哪家好日,青岛公司与高唐公司双方签订 《山东XX公司10万吨文化纸项目气动马达合同书》(编号:ZZ141025212-1562),约定由高唐公司从青岛公司处购买10万吨文化纸项目气动马达,合同总价款共计79.60万元。合同签订后,2015年4月,青岛公司依约供货并向高唐公司提供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货物也早已安装调试完毕且高唐公司正在使用。2015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账,高唐公司认可尚欠青岛公司货款共计31.84万元,但高唐公司一直以货物质量有问题等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高唐公司亦未向青岛公司发出任何质量异议函。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高唐公司以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应得到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引起癫痫病的主要病因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如高唐公司在合理期间确实提出质量问题癫痫急救癫痫病是遗传病吗青岛公司又以双方已对账为由主张高唐公司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青岛公司发货时间为2015年4月期间,青岛公司并未收到高唐公司任何有关货物质量问题的函件、通知等。因此,即使货物有质量问题,也因过了“合理期间”而不被法院认可。本案审理时,经法院主持调解,高唐公司同意与青岛公司调解,分3次付清剩余尾款。律师提醒:

  买卖合同中,双方要对货物质量进行明确约定,收货后如发现质量问题,一定及时告知出卖人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一旦产生纠纷,买受人将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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